2020-04-14 18:26 閱讀量:來源: 紀律監察部 編輯:程曦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紀委書記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其更好地履職盡責,切實發揮監督執紀問責主業專責,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及自治區黨委《關于深化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9〕94號)等有關規定,每年年底,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紀委書記需向集團公司紀委述責述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述責述廉工作在集團公司紀委領導下,由集團公司紀律檢查部結合年度考核組織實施。
第三條 述責述廉工作堅持突出政治標準、注重教育預防,突出評議測評、注實事求是,突出問題導向、注重推動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述責述廉對象為:各基層單位紀委書記、聯合紀檢組組長。
第五條 述責述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監督責任和協助職責,強化政治監督,協助本級黨委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二)依規依紀開展監督執紀問責情況。
(三)加強紀檢干部隊伍自身建設情況。
(四)個人廉潔自律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六條 述責述廉主要采取書面和會議兩種方式進行。
(一)書面形式。每年12月15日前,各基層單位紀委書記、聯合紀檢組組長按照要求向集團公司紀律檢查部提交書面述責述廉報告。
(二)會議形式。在提交書面述責述廉報告的基礎上,視情形采取以下形式述責述廉:
1.召開集團公司黨委述責述廉會議,聽取各基層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的述責述廉匯報。
2.召開紀委述責述廉會議,專題聽取述責述廉匯報。
3.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其他會議形式組織述責述廉。
第七條 組織會議述責述廉前,由集團公司紀律檢查部根據情況,擬定若干名述責述廉對象,報集團公司紀委確定。會議述責述廉后,由與會人員現場對述責述廉對象進行百分制測評。
述責述廉會議參加人員為:集團公司領導、集團公司紀委委員,各基層單位黨組織書記、紀委書記,紀律檢查部成員。根據需要,可邀請部分黨代表參加。
第八條 述責述廉成果運用。述責述廉測評得分計入年度考核總分。述責述廉測評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獎懲、評優和選拔任用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